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条件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条件二: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条件三: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注意事项
一、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
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二、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四、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五、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 广东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