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这些情形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以下这些政策规定明确了不能领用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

(一)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用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国家税务总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视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

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务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11号)第七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 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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