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是制造业企业,最近购入了一批固定资产,关于购置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这项税收优惠,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呢?还有,享受优惠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折旧

1.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20年:房屋、建筑物;

1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5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3年:电子设备;

3.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加速折扣

1.加速折旧的一般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最低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2.加速折旧特殊规定:

(1)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持有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新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

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4.外购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三、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基础上,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

  (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摘自   广东税务)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