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企业扩大出口,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及省、市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精神,结合我区外贸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区财政用于支持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和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实行共同管理、联合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区财税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划拨工作,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每年根据当年安排的资金预算确定我区年度市场开拓资金使用计划,发布申报通知;
(二)受理市场开拓项目申报,审核申报资金;
(三)评估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五)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与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财税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二)拨付市场开拓资金;
(三)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资金支持内容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内(外)展览会、境外投资、跨境电子商务、外贸转型升级及区域品牌建设、境外贸易推广活动等。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额度进行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定的开拓国际市场重点项目,具体支持内容包括: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定的当年境内外重点展览项目。对企业参加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展览和境内国际展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参展人员、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方式采取分类型、分地区定额资助和根据企业实际支出金额按一定比例支持并设定最高支持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未列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临时新增重点展览项目,经区经济和科技局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支持企业设立境外投资公司。对企业境外投资贸易型、生产型、研发型、展销中心、资源开发、农林渔和矿业合作等项目(我区企业持股50%或以上),投资总额在10万美元以上,并获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给予项目投资主体一定的补贴。
(三)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创新外贸新业态,有效推动外贸进出口增长,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采取自主品牌方式建设境外营销网络等新型营销模式,根据具体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及区域品牌建设专项工作。
1.用于以区政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名义,开展外贸转型升级、产品质量提升和区域品牌建设等相关专项工作;
2.用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开展顺德区域品牌的境内外宣传推广活动。
(五)支持组织企业赴境外举办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用于以区政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名义,组织区内企业到境外举办贸易推广、市场开拓等的活动。
第四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顺德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和海关管理等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同一项目企业获得各级财政支持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企业的实际支出。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和财政事后拨付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企业完成我区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后,可提交申请,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具体以当年发布的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一)顺德区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及有关合约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业务完成的证明文件;
(五)反映项目完成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如无法提供相关购汇证明的,审核部门将按照项目发生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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