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努力培育一批百亿级、千亿级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企业生态,使民营企业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内生增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1.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中的50项政策措施。(详见附表)
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暂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省国税局负责)
3.引导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小微企业利用私募债、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市场融资。(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负责)
4.鼓励省内中小企业申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力支持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规范的股权转让和私募融资平台。(广东证监局负责)
5.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上网触电”,激励电商平台开展让利促销,2013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安排2000万元补贴中小微企业“上网触电”,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电商平台开拓国内市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
1.对民营骨干企业的投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各地应建立民营骨干企业用地专项保障制度,加大民营企业用地供给规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民营骨干企业贷款规模增长较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单位可根据各银行机构的贷款支持情况,在安排扶持重点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综合考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3.鼓励各地设立上市扶持基金,支持民营骨干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并购私募债等方式并购重组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骨干企业参与广东现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以及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航运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负责)
4.支持以民营骨干企业为载体,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较完善、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和省有实施年限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政府将对本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本文摘录《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部分内容,如想了解详情,请登录北滘经济促进局网站:http://www.bjep.gov.cn/Html/?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