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加速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广东省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粤经信生产〔2012〕477号),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评选和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指在顺德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城、网店、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或电子商务产品供货商、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包括后台服务、人才培养、电商园区等)。
第三条参加评选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网上商城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参加评选:
(一)涉嫌因网络侵权、售卖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违法行为正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二)近三年内因网络侵权、售卖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
(三)当前涉及重大法律或商业纠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分为面向企业与企业之间大宗交易提供服务的“B2B”类型和面向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零售交易提供服务的“B2C”类型,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B2B类型。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上一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注册企业会员数不少于500家;
4.上一年度网上撮合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
(二)B2C类型。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入驻商家数不少于200家;
4. 上一年度网上撮合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商户与平台运营者是同一主体的电子商务网站,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上一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店”,是指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网络店铺,且上一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已经开始应用电子商务开展宣传推广、网络采购和销售活动,提高生产经营效能的企业,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2.上一年度通过电子商务实现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3.通过电子商务实现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主体(企业、个人等)提供支持服务的中间商、软件服务商、代托管或代运营服务、园区营运机构或人才培养机构等。
第十条申请参评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见附表1、2、3、4、5);
2.企业简介、主营业务情况简介;电子商务业务情况介绍(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有关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宣传推广工作情况、实现经济效益情况、未来工作计划等)。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电子商务平台和网上商城还须同时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经有资质单位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参评网店类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网上交易额和网店信用等级证明材料(要求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
6.参评主体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参评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程序如下:
(一)申请。参评企业向当地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区电子商务协会提交申请,受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规定条件和第十条所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或区电子商务协会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提交给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二)确定名单。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参评企业的整体实力、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有关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确定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候选名单。
(三)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通过“顺德经济网”等途径,对外公示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候选名单。公示期为3天。
(四)公告。公示期内无异议者,确定为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通过“顺德经济网”官方网站和有关主题活动等途径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示范企业有权使用“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义及其标识对外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将在以下方面给予扶持:
1.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顺德区电子商务资金扶持政策支持;
2.可优先进驻顺德区内各类电子商务总部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应扶持;
3.支持并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从而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
4.在区产业创新资金、两化融合资金中优先给予扶持;
5.优先获得政策性担保融资贷款支持;
6.可优先参加各级政府或商协会组织的各类电子商务营销推广活动、人才对口培养或招聘合作、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电子商务平台类)
2.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网上商城类)
3.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网店类)
4.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电商应用类)
5.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电商服务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