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4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4】34号文,明确了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四年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这个加大优惠的新措施充分反映了国家对扶持小微企业的决心。(北滘地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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