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印发的《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见》(佛府〔2014〕6号)、《佛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佛府〔2014〕7号)文件精神,顺德区国税局严格落实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佛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目前,个体工商户在转型为小微型企业以后,在国税方面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有两项:
一、增值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份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