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减负 广东省下调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为了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广东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行政事业收费的省级收入。其中涉及我区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免征堤围防护费省级收入”指对企业减免征收10%的堤围防护费。即:在2013年发布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基础上(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再对企业征收标准下调10%,两项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为了方便企业享受此项政策优惠,地税部门大集中征管系统将自动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10%计算“应纳税费金额”,企业维持原申报方法不变。(供稿  北滘地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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