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中央驻粤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加大重要物资进口,保持我省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进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14〕99号),现就做好2014年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下同)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的,只计算广东省内注册、进出口额计入广东省进出口统计数据的下属企业。
二、支持内容、方式及标准
资金对企业2014年度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生产亟需的大宗商品、生产资料增长(与2013年同期比较)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予以贴息支持(具体商品目录详可登陆广东省商务厅网址:http://www.gddofcom.gov.cn查看,目录外商品不予支持)。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期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进口增量确定贴息系数及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限额,核定贴息金额。
三、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公章):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2.2014年广东省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的,需提供下属企业名单以及从属关系证明和下属企业海关编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本项资金分两期申报,分别对2014年1-6月和7-9月进口增量予以贴息。企业向所属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属地管理企业或所属企业申报材料(一式3份,用A4纸左侧装订)初审汇总后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第一期申报材料于2014年8月5日前报送,第二期申报材料于2014年10月10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相关操作指南请参考《关于启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通知》(粤财预〔2014〕80号文)。
(三)资金审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第三方评审机构于8月13日前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经审核公示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省政府审批后,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各地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于2015年2月底前向省商务厅(财务处、贸管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联合报送上年度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省商务厅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本通知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14年广东省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资金申请表
2.2014年广东省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资金申请汇总表
3.2014年鼓励进口重要物资商品目录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