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出台新办法

为加强信用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比 2003年制定的旧《信用管理办法》而言,新办法有如下七大变化:

一、新《信用办法》规定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其中,外部信息又分为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两种。根据相应《信用评价指标》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对评价结果影响重大,请大家留心关注。

另外,根据《办法》——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包括从银行、工商、海关以及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或媒介获得。纳税人需充分认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因为当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信用评价就要直接扣11分,这就意味着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总分就不可能达到90分,将直接失去获评纳税信用最高级别A级的资格。

二、新《信用办法》明确对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这里“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

三、《信用办法》评定指标分开“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

四、新《信用办法》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从以往两年评定一次改为为一个纳税年度。《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五、《信用办法》规定了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信用评价的6种情形以及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4种情形。

六、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服务举措,《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七、按照国务院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信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并建议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信用评价结果对个人和企业都十分重要。

最后,需大家明确的是,这个办法还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将由省级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