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扶持实施方案

根据《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佛经信〔2013〕408号)、《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顺经发〔2012〕196号)及《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顺经发〔2012〕197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资金的使用安排,特制定我区的资金实施方案。

一、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及要求

根据佛经信〔2013〕408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情况,确定我区的重点支持方向:

   1.基础回收网点的建设与升级改造。

   支持在我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的回收亭、回收站等硬件的建设,包括配备流动回收车、回收箱、计量工具、监控等硬件设施的投入,以及电话回收网络、形象识别统一等软件项目建设与升级改造。

  2.分拣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支持在我区开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造纸原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塑料等加工、分拣、处理回收利用业务的分拣交易中心的建设与升级改造。

  3.专业性回收利用基地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支持在我区开展家具建材再生资源、塑料再生资源、家电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年处理量较大的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等功能分区较完备的专业性回收利用基地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二)支持标准及原则。

1.基础回收网点支持标准。单个绿色回收亭按2万元的标准进行投建,单个绿色回收站按5万元的标准进行投建,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每个回收亭补贴6000元,每个回收站补贴2.5万元。

建成标准:

(1)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2)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回收站(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每个回收站(点)至中转站之间应配备1台封闭式的回收流动车。

2.分拣交易中心支持标准。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每个专业性分拣交易中心补贴80万元。

建成标准:

(1)各分拣交易中心的固定建筑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加工生产不能露天作业,货场地面硬化道路符合国家三级道路标准;

(2)各专业生产线地面作防水、防渗透处理,个别地面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为混凝土地面;

(3)各专业生产线厂房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施、以及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措施;

(4)专业性分拣交易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10亩

(5)废钢铁加工、剪切、打包、压块、破碎生产线(成套)年加工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废有色金属加工、分拣、处理生产线(成套)年加工能力1万吨以上;废造纸原料(废纸)分拣、加工、打包生产线(成套)年打包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中心生产线,年生产能力5万台以上;废塑料分类加工处理生产线,年处理废塑料3万吨以上;废橡胶再生与热解处理生产线,年处理能力5000吨以上;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处理生产线,年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

  (6)具备紧急应变措施及污染防治计划书,具备消防安全设备,分拣加工处理的专业生产线均不准露天作业;

(7)分拣交易中心应与居民区、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隔离,符合城建、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经营、加工、生产、办公、生活的要求,总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3.回收利用基地支持标准。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每个回收利用基地补贴250万元。

建成标准:

(1)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具备相应证明性文件;

(2)通过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和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3)回收利用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

(4)年再生资源回收处理量在20万吨以上;

(5)市场规划、设计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具备隔离围墙、硬化防渗漏地面、园区绿化等条件;

(6)场区具备商品交易、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信息中心等分区设置,场区具有相应治污减排处理设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配套。

二、申报和扶持程序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称“区经科局”)9月1日前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指导申请企业进行项目建设。申请企业在2015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当场退回。申请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企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企业参与体系建设的3年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2.企业的营业执照;

   3.场地租赁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证;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三年的财务报表;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5份统一用A4按顺序纸装订成册。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页码,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需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时间、项目联系人等信息。

  (二)项目建设与资金扶持

   承建企业应根据《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佛山规划》”)、《顺德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12—2020年)》以及网点布局的要求开展体系项目的建设。

   1.企业开展体系建设项目前,需向区经科局提交项目建设计划书。

   2.区经科局根据《佛山规划》的要求,对企业项目建设计划提供指引,引导企业所建项目向规范化、片区化、连锁化的模式发展。

   3.项目建设完成后,区经科局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等具体标准(见《佛山规划》)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

  4.项目验收合格后,认定承建企业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并根据项目补贴标准对承建企业已完成的项目发放补贴予以扶持。原则上发放的补贴不超过企业对项目已投资的50%。验收不合格的,则不将其认定为龙头企业并不予以专项补贴。

  5.企业承建的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可在1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并向区经科局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但验收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15年11月31日)。区经科局安排对项目进行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认定承建企业为龙头企业并发放专项补贴。

  (三)签订责任书

  被认定的龙头企业要与区经科局签订《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责任书》,明确龙头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龙头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明确企业退还补贴的相关条款。

   三、项目的评审验收

区经科局服务业发展科牵头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区经科局监察室对评审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督。专家组根据项目建设的先进性、技术性、发展前景、效益评价、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以及依据区经科局有关项目管理、验收办法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按照本文第一条第(二)项“支持标准及原则”对基础回收网点、专业性分拣交易中心、回收利用基地作出综合考评,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项目验收由区经科局绩效管理科室及监察室组织,确保项目资金分配的安全性、公正性、科学性。

 (一)基础回收网点的验收要严格按照《绿色回收站点的设立标准》(《佛山规划》第五章第十三条)加以执行,并根据其“环境要求”、“硬件要求”、“资格要求”、“规模要求”以及“七统一,一规范”的原则等方面进行评分。另外,对于基础回收网点的验收,必须有数量上的要求。即承建基础网点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网点规划的要求,完成40个或以上的网点建设才能提出验收申请。

 (二)分拣交易中心的验收要严格按照《佛山规划》第十五条的要求加以执行,并根据建筑标准、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功能区分(回收、交易、仓储、分拣、信息)等方面进行评分。分拣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符合《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及分拣中心分布图》(见《佛山规划》第35页)的,应优先获得扶持。

 (三)回收利用基地的验收要严格按照《佛山规划》第十七条的要求加以执行,并根据环境保护、配套设施、节能减排、功能分区等方面进行评分。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符合《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及分拣中心分布图》(见《佛山规划》第35页)的,应优先获得扶持。

   四、项目公示

  区经科局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意见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在顺德经济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经科局组织重审并将结果重新公示。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

  五、资金拨付

   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经科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区财税局申请拨付扶持资金。资金拨付完成后,区经科局将项目验收报告书、专家项目评审意见及资金拨付情况上报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201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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