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这次出台的总局2014年57号公告,就是将财税【2014】71号文的精神,进行细化和明确。就营业税方面,57号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免征的界限包括了3万,即不超过3万均免征。

二是明确本次可享受优惠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三是明确了“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57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四是明确了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这份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所以,从11月申报期开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就开始享受了这个优惠了。(供稿 北滘地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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