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区高端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构筑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整合资源、创新引领的扶持政策体系,全面提升财政资金扶持绩效,通过整合我区经信、外经贸、科技等扶持企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现有产业政策,结合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金融支持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区科技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产业金融资本。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负责产业政策制订、资金预算的编制、落实和监管,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负责政策执行、协同服务。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制定或修订相关产业政策,申报资金使用预算和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目录及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结题;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负责追回无偿资助资金。
(二)区财税局负责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制定或修订相关产业政策;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无偿资助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以及协助追回财政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负责区创新扶持资金政策的执行、项目受理、符合性审查、资金发放、绩效追踪和评估;协助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开展无偿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对无息使用财政资金的追偿;负责创新资金的专帐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以及在政策到期后创新资金的整体归还。
(四)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负责对服务项目开展资格审查及融资担保工作;受托开展区创新扶持资金的风险审查、资金回收和追偿工作,承担风险项目的代偿;负责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发展,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管理咨询、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包装策划、财务顾问等服务。
(五)区纪委派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纪检部门负责参加项目评审,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结题;对项目评审、验收和结题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资金扶持方式与方向
第五条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无息使用、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无偿资助是指对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将资助资金无偿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扶持方式,包括专项资助、配套资助、贴息贴保、奖励等。无息使用是指我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模式而设立的区创新扶持资金,提供免利息使用,期满等额归还的扶持方式。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是指通过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以融资担保、创业投资或投保联动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扶持方式。各种扶持方式的涵盖范围、申报方式和扶持额度等具体内容,以对应的产业政策、当年申报指南以及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无偿资助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制造类和商贸类企业发展予以扶持。
第七条无偿资助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区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具有明显支撑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扶持。其中以依托政府、高校、民营资本建立的各类技术研究院、技术研发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产业联盟、技术联盟、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为重点扶持方向。
第八条无偿资助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积极创新,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区产业发展的制造类和商贸类企业予以扶持,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以下成果的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先进性机械装备生产运用、科技创新取得突出贡献、积极进行国内外市场开拓、高技术专利创造、节能降耗改造和推广等。
第九条无偿资助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
(一)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扶持。
项目立项并签订合同后,首期资金按合同确定扶持资金总额的50%予以拨付。项目实施完成如期申请验收并通过后,拨付扶持资金余额。逾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按我区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与我区另有合同(协议)规定了资金拔付方式的,按合同规定方式执行;现有扶持政策规定了资金拔付方式的,按该政策规定方式执行。具体扶持内容、扶持金额以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及当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二)对制造类和商贸类企业发展进行扶持。
自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资金。同等条件下,区龙腾企业、星光企业和列入国家、省、市、区政府公布的示范类企业优先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内容、扶持金额以及优先扶持细则以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及当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无息使用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及纳入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范围产业政策的企业或平台进行扶持。具体申请条件按照我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对具有一定知识产权或行业地位,自主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成长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的企业及其项目进行扶持,具体按照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有关制度执行,但在同等条件下,对区龙腾企业、星光企业优先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以不收取企业保证金、收取低于市场价格的担保费、合作银行给予优惠等方式予以扶持。股权投资以不对扶持企业控股为原则对孵化期、初创期及成长期企业实施股权投入支持。经评估也可采取上述两种方式联动支持。
第十三条支持通过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平台,运用区创业投资引资基金及其他区属股权基金扶持企业。鼓励各镇街设立股权投资资金及担保基金与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合作形成联动扶持。
第四章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资金采取“统一发布、分类评审、按权限审批”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统一发布《年度扶持项目申报目录》。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无偿资助项目进行分类评审、按权限审批;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受理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项目;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挖掘和受理融资担保、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好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贷条件;
(四)项目必须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以相关产业政策及当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无偿资助项目资金的申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公开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
(三)审核通过后,需评审类项目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将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公布项目资助计划,并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无息使用项目资金的申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报单位按照我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每年发布的
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向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对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核准的推荐企业名单;
(三)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对推荐企业进行必要的风险审查;
(四)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将通过风险审查的企业(项目)名单及扶持金额报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
(五)由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与合作银行、企业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合作银行发放无息使用资金;
(六)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将已发放创新资金无息使用的情况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备案。
第十九条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项目具体按照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资金申报应遵循不重复申报原则。
申报无偿扶持项目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选取一项产业政策(奖励除外)实施申报。如不获立项,可另选取其他符合政
策再次申报;已获区财政扶持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同一单位不同项目可分别申报产业政策扶持。申报无息使用项目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笔区创新扶持资金,如存在旧的创新扶持资金未归还,则不得申请新的创新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资金扶持应遵循无积存项目原则。无偿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如有逾期未申请验收项目或验收不通过项目的,不受理其新项目申报,待积存项目全部申请验收并通过后方可受理其新项目的申报。无息使用和融资担保项目的申请单位按期足额归还资金则视同验收;出现逾期未归还资金的,列入人民银行诚信记录和我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金扶持:
(一)近两年内存在违法行为,受到税收、环保、劳动等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申报材料有不真实情况的;
(三)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存在未解决的重大纠纷的;
(四)多年发展停滞不前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
(五)重复申报项目的;
(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四条负责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法定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级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信息。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财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供稿 北滘经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