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资金鼓励企业出口投保

2014年5月,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4]37号)。

为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帮助企业充分了解、掌握政策资源,产创中心特对此进行政策解读。以下解读基于“粤财外[2014]37号”文件。

一、资金解释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目标为引导、推动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扩大企业投保面,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出口结构。

二、资金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对具备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所缴纳保险费(投保的业务已实施出口)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具体支持比例请参考资金申报通知(详见第五点)。

三、资金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专家评审、省商务厅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分配。

四、资金管理

省财政部、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商务厅组织企业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审核以及专家评审;各地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省商务厅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申请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不含深圳)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

3、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六、资金延伸阅读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

2、《关于做好2014年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第一期)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财函[2014]51号);

3、《关于做好2014年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第二期)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财函[2014]76号);

4、《关于做好2014年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第三期)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财函[2014]90号) (摘自产业信息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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