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特设立“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具有还贷需求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首期总规模1.5 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3000 万元,区级出资1.2 亿元。顺德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出资,并按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资额度对其所辖企业实行转贷支持。资金规模根据运作情况逐步扩大。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作、政策扶持、循环高效”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乐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六条 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区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设立主、子资金管理平台:主平台由区管委会委托广东顺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受理,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等。

子平台由乐从镇政府组建,负责所辖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子平台须参照市、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配套政策文件,建立相应的管理架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报区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 合作银行及义务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限;

(二)与区管委会指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区相关部门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第五章 扶持资金对象

第十条 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顺德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产品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承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承诺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核。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复核。区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对企业申请要求和银行意见进行复核。区管委会指定机构需征询企业所在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意见,作为复核依据。征求意见形式可采取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推荐批量企业名单或对企业逐一复审等形式。具体由区管委会指定机构与相关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自行协商,并报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划拨。区管委会指定机构通过复核后办理资金

划拨手续,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

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十五条 收回。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申请的续贷资金和企业应支付的费用一并当天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如合作银行未及时转回资金,由区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催收和记录相关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归档。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后,区管委会指定机构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以备后查。



第七章 资金额度及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 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 天,最长不超过15 天。

第十八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实施转贷扶持:

1. 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定;

2. 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申请的优先于申请过的原则办理;

3. 区重点扶持企业优先原则。

第十九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区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设立“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收入扣除融资专项资金运作正常支出外,剩余部分转为风险准备金。资金的本金部分由区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全数划拨回所属财政。



第八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由区管委会指定机构每月、每季度向区管委会、市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融资专项资金运行、配套制度和合作银行等相关情况;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区管委会及时向市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区管委会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平台、合作银行运行融资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叫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区管委会及其指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取消政府奖励和补助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一)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区管委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区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经批准后,做好相关清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国土、房管、公安和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供稿北滘经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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