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迎来了新一轮成长机遇!
近日,省科技厅联合财政厅、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继印发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点击查看原文)和《佛山市科技创新载体后补助试行办法》(点击查看原文),分别对获得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和众创空间给予资金扶持,并在原有办法上加大了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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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财政再按照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珠三角地区),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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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评价获得A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财政给予30万元补助。其中,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
试行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5年3月20日印发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同时废止。
补贴类 资金
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投资不包含装修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服务平台在同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只能享受1次补贴,已享受市级财政资助的平台不再给予补贴。
资助类 资金
办法自2018年4月9日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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